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虚构要购买鞋子,向被害人林某乙下单241双公版满天星350款运动鞋。在拿到鞋子后,以被人跑单为由拒付货款,骗取被害人林某乙货款人民币26400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林某甲虚构要购买鞋子,在微信上向被害人朱某某下单336双公版满天星350款运动鞋。2020年4月30日,朱某某、钱某某将鞋子搬至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号附近被告人林某甲指定的闽BC****车上,之后被被告人林某甲以喝茶为由带至别处,龚某某(另案处理)趁机将车子开走。被告人林某甲随后也逃离现场,并拒接朱某某电话、将其微信拉黑,骗取朱某某、钱某某货款人民币36288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林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被抓获归案。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赔偿朱某某、钱某某人民币36288元,取得被害人朱某某、钱某某的谅解;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林某甲赔偿林某乙人民币26400元,取得被害人林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乙、朱某某、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与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26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志玲
检察官助理:陈逸阳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