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59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18日,刘某甲(已判决)在苍南县灵溪镇智创手机店内,伙同该店老板被告人林某甲虚构购买手机的事实,以办理分期付款的形式,骗取马上金融公司贷款4680元,后还款365.1元。案发后刘某某藏已归还剩余的款项。
2、2016年12月4日,刘某甲在苍南县灵溪镇智创手机店内,伙同被告人林某甲虚构购买手机的事实,以办理分期付款的形式,骗取小牛金融公司贷款4368元,后从未还款。案发后,刘某甲已归还剩余款项。
3、2017年3月26日,刘某乙(已判决)在苍南县智创手机店内,伙同被告人林某甲虚构购买手机的事实,以办理分期贷款的形式,骗取马上金融有限公司贷款3210元,后还款907.09元。
4、2017年3月26日,刘德意在苍南县智创手机店内,伙同被告人林某甲虚构购买手机的事实,以办理分期贷款的形式,骗取玖富金融有限公司贷款4300元,后还款602元。
5、2017年5月2日,温某某(已判决)在苍南县灵溪镇智创手机通讯经营店内,伙同被告人林某甲虚构购买手机事实,办理分期贷款的形式,骗取马上金融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4663元,后还款1453.08元。案发后,温某某已归还剩余款项。
2017年9月9日,被告人林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林某甲已退还赃款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马上公司个人消费服务申请表、订单详情、小牛公司个人消费服务申请表、小牛公司还款记录、打款记录、玖富公司个人贷款申请表、玖富公司打款记录、玖富公司还款记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季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刘某甲、刘某乙、温某某的供诉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林某甲已退出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万港
2019年7月12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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