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2********,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在建水县临安镇**村自家附近,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小麻)共4.5克给金某甲、金某乙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甲、金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勘验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5克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灿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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