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林某甲,又名林某乙,绰号“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9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住天柱县**乡**村**组,2009年11月3日因抢劫罪被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因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乐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0年因吸毒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6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欧某某(另案处理)在天柱县**乡**村**组家中将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杨某甲,得现金人民币70元。
2、2019年3月7、8日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甲在天柱县**乡**村**家中将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杨某甲、杨某乙,得人民币150元。
3、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林某甲伙同其妻欧某某(另案处理)在天柱县**乡**村**家中将两个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杨某甲,欧某某通过微信收款,得人民币390元。
4、2019年3月18日,天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林某丙(另案处理)抓获,依法对林某丙的住宅进行搜查,在林某丙住宅二楼其儿子林某甲、儿媳欧某某的卧室内进门左侧挨墙面靠窗的棕色壁柜上查获毒品海洛因零包七个,净重为零点陆(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其卧室内查获毒品海洛因零包、电子秤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的说明,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记录、毒品称量记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杨某甲、宋某某等人的证言;林某丙、杨某丙、欧某某等人的供证;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伙同其妻欧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庆恩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起诉书8份。
4.手机1部。
5.讯问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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