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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78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绰号波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号,捕前住三亚市********房;因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5月9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1月8日);因吸食毒品,自2009年至2017年,多次被三亚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7时许,董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某甲欲购买人民币20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林某甲与董某某约定在三亚市农垦医院公交车站点见面。随后,董某某和朋友林某丙到三亚市农垦医院公交站点等候林某甲,林某甲乘坐一辆私家车接上董某某和林某丙后来到三亚市崖城区港门疏港大道的“慢慢吃”小吃店里吃夜宵,吃夜宵期间,林某甲将一包冰毒贩卖给董某某,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给林某甲。林某甲收到毒资后,董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00元的好处费给林某甲。双方交易完后,三人又乘坐一辆私家车回三亚,董某某和林某丙在农垦医院公交车站处下车。公安干警在农垦医院公交车站处找到董某某,从董某某身上扣押到一包冰毒(经称量,重0.2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6月16日23时许,董某某再次联系林某甲欲购买人民币1500元的冰毒,双方约定在三亚市**园**期门口交易。2020年6月17日凌晨0时10分许,公安干警在**园**期门口处将被告人林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林某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何靓

2020年9月15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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