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永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位于广西永福县罗锦镇平安街东面的出租门面******收六合彩码单,并雇用他人为其收六合彩抄码单、记账。购买六合彩的赌博人员,通过现场或微信等方式向林某某购****,林某甲收取相应的赌资,再由其雇用的人员记录赌博人员所购买的六合彩选码情况及赌资数量。当期六合彩开奖前,被告人林某甲将赌博人员购买的六合彩选码情况及赌资报给上家,自己从中获取提成牟利。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收六合彩单总金额达人民币802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写记账单、收据、记账本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林某甲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林某乙、莫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帮上家收单收赌资,给人下注赌博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勇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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