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家多次收受林某乙、陈某某、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朱某甲、朱某乙押注“香港六合彩”进行赌博,赌资以记账方式统计,到后期再进行微信转账和现金结算。其间,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共从中渔利16710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9月10日在莆田市公安局东峤派出所时被该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投注账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收取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宇翔
检察官助理:林剑宏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1396****;
2.移送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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