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检一部刑诉〔2020〕Z2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徐闻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组织车辆、人员,从广西防城港、东兴等地,将自越南偷运入境的走私香烟运至珠三角等地交货。2018年起,林某甲开始勾结在广西防城港、东兴地区组织走私香烟货源的杨某某、文某某(二人已起诉)等人,以及在广州开设销售香烟档口的曾某某、姚某某(二人已起诉)等人从事走私香烟活动。具体操作方式为:曾某某、姚某某等人根据香烟市场需求,向林某甲提出所需走私香烟的品牌、数量,林某甲再向杨某某、文某某等人联系供货;杨某某、文某某则联系广西专门自越南偷运走私香烟入境的团伙来组织货源,然后杨某某利用其防城马栏基村老宅、文某某利用其防城住宅来囤积、中转走私香烟,并通知林某甲前来接货。林某甲接到通知后,安排林某乙、黄某某(二人已起诉)等司机驾驶改装过的小汽车自廉江出发,前往防城马栏基村等地装货,装完货后,直接将走私香烟运至广州等地交给曾某某、姚某某等人。曾某某、姚某某收到林某甲运送过来的走私香烟后,将货款以现金交给运货司机带回。林某甲安排司机到防城、东兴等地接货时,同样安排司机将货款随车带去。当出现现金周转困难时,也会通过银行账户来收付走私香烟货款。
现经查明,自2018年7月至案发,林某甲走私香烟数量及偷逃税情况如下:
1.根据曾某某笔记本记录整理,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24日,曾某某向林某甲订购走私香烟809.68件,偷逃税款1988593.06元。
2.根据姚某某与林某甲微信聊天对账图片整理,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2月26日,姚某某向林某甲订购走私香烟590.82件,偷逃税款1399809.67元。
3.根据杨某某与林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整理,并根据运输车次及最小装载数量,并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确定,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杨某某提供林某甲走私香烟299.4件,偷逃税款998802.61元。
以上林某甲走私香烟数量合计1699.9件,偷逃税款合计4387205.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香烟等物证;
2.走私香烟记账本等书证;
3.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4.海关核税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逃避海关监管,参与走私香烟1699.9件,偷逃税款4387205.34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晋怡
检察官助理:翁冰
2020年8月26日
附:1. 被告人林某甲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 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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