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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无证驾驶闽D*****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南靖县**镇**村**号**村道过程中,未仔细观察货车后方的情况,不慎撞到路过此处的被害人卢某某,致卢某某当场死亡。经南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卢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到案经过、行驶证复印件、南靖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乙、林某丙3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5.南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妮君

代理检察员:张伟良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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