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2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现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园*期*街*座*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林某甲根据与佛山市高明区**园*期**街*号别墅的业主谭某某改造花园及种植树木的约定,雇请粤QS5****吊车将花园内的原来的树木及石头搬送到林某甲的湘10-C****大中型拖拉机上后种植树木在花园内,施工时粤QS5****吊车停放在别墅门口外的斜坡道路下方,林某甲的湘10-C****大中型拖拉机停放在别墅门口斜坡上方,两车车头相对,相距约1米,当晚19时许,施工结束后,吊车方指挥员黄某某站在两车中间为吊车挂吊钩时,因两车相距太近,林某甲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倒车,由于载货物超重无法停稳而向前溜,林某甲采取脚踩刹车但无法控制车辆,拖拉机向前滑行撞上黄某某并挤压在吊车上。后林某甲将大中型拖拉机倒车停稳,在现场等候处理及送黄某某到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抢救,当晚22时30分,黄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符合因车辆碰撞、挤压造成胸腹部多组织器官损伤、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合并心脏压塞、心功能障碍,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爽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园*期*街*座*房,联系电话135*******。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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