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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14〕19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7********,汉族,半文盲,农民,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村委会**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与其父林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遂用手推了林某乙胸口一掌,致使林朝良倒地并脑部受伤,林某甲未对其进行救治或送医。同日23时许,林某乙死亡。经鉴定,林某乙系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2.证人孔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龚敏

2014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卷一份,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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