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陇川县人,住云南省陇川县**村民委员会**村,因涉嫌贩卖毒品2020年3月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1日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林某甲在畹町把毒品交给何某某(已判刑),并安排何某某将毒品运到盈江县,当日18时许,当何某某携带毒品驾车途经陇川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盈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何某某驾驶的云N*****汽车后排座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两竹篮,经称量净重25007.41克。
2019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驾车与林某乙(已判刑)到盈江县芒线与肖某某(已判刑)接取毒品,当林某乙与肖某某接取毒品时被陇川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并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90.16克,被告人林某甲见状立即驾车逃走。2020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被告人林某甲到盈江县公安局弄璋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甲的刑事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兵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案卷材料四册、光碟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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