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未取得建筑机械操作上岗证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在杭绍台铁路临海市汇溪镇白罗山隧道二号斜井内操作装载机,明知装载机车斗禁止载人仍用车斗将谭某某、王某甲、谢某甲三人顶升进行挂风袋作业,作业过程中因车辆失控造成被害人谭某某、王某甲、谢某甲三人死亡。经浙江联合应用科学研究院认定,装载机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前后制动液压系统存在故障,导致制动系统失效。经台州市应急管理局认定,本案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所属公司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了三名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家属谅解。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临海市**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劳动合同、设备维修保养记录、机械运转及交接班记录薄、情况说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务分包合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试题、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从业人员危险因素告知书、火化证明、协议书、谅解书、调查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等;2.证人林某乙、马某某、杨某某、林某丙、毕某某、徐某某、王某乙、谢某乙、龙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巧玲
(院印)
附:
1.被告人林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86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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