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钱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吴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分居,吴某某于2019年9月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院于同年10 月作出不予离婚判决。2019 年8月份起,吴某某独自租住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楼**室,被告人林某甲则生活在莆田市秀屿区**镇的家中。
2020年3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来到吴某某位于荔城区**街道**楼**室的住处声称要捉奸并找吴某某谈论女儿户口问题。被告人钱某某与被告人林某甲通电话时得知该情况,便答应前往吴某某住处帮忙。被告人林某甲、钱某某到达吴某某住处后通过敲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要求吴某某开门,均被吴某某拒绝,期间二人还用手将防火墙门的门把掰坏。后被告人钱某某使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开锁人员程某某的电话要其前来开锁。开锁人员程某某误以为该住处系被告人所有,便将防火墙门及入户门开启。房门被开后,被告人林某甲携带一把不锈钢棍冲进房内,被告人钱某某也随后跟进房内。吴某某要求被告人林某甲、钱某某离开未果,与二名被告人在房内发生冲突并相互推搡拉扯,期间被告人钱某某用手掐了吴某某的脖子,被告人林某甲使用不锈钢棍敲击吴某某卧室的木门,致使木门损毁。经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被损坏的卧室木门及不锈钢防火墙门把手共计价值人民币394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明知吴某某一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被民警当场抓获;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钱某某经书面传唤到莆田市公安局镇海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3月26日,民警对被告人林某甲使用的一把长50cm的不锈钢棍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房产租赁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林某乙、许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钱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毁损他人财物并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晓燕
检察官助理:张冬冬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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