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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林某甲,化名“林某乙”、“戴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期**栋**室。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林某甲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向本市闵行区**路**号*座**楼**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陈某某出售假冒的53度**酒五箱,每箱六瓶,共计30瓶。同年7月11日,被告人林某甲再次以660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假冒的53度**酒二十箱,每箱六瓶,共计120瓶,该批假酒在运至陈某某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货款未及支付。经贵州**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酒均为假酒。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9月21日在贵阳被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酒照片9张,证实公安机关向陈某某同事黄某某调取假**酒20箱,共120瓶的情况。公安机关《查询财产通知书》、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陈某某账户转账到林某乙的工商银行账户人民币18000元。公安机关的《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委托贵州**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酒进行鉴定、告知的情况。贵州**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证实贵州**商标的注册情况。《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明》、《产品辨认(鉴定)表》等书证,证实被查扣、调取的**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公安机关《查询财产通知书》、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第一笔假**酒的支付情况。公安机关《全国常住人口》,证实被告人林某甲的身份。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快递签收联证实,其应同事陈某某要求,代陈某某在公司签收一批酒的快递时被民警查获,签收的快递为20箱**酒,共120瓶,价格是66000元,每瓶550元。这批酒肯定是假酒,是买来公司员工自己喝的。并证实2019年6月17日陈某某买了5箱**酒,共18000元,其根据陈某某提供的账户转账给林某乙。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9年6月其通过电话联系“戴姐”,花了18000元买了5箱**酒;2019年7月11日又向“戴姐”买了20箱**酒,两次收货人都是同事黄某某。“戴姐”是其通过林某乙介绍认识的,**酒市场价是1800元一瓶,戴姐跟其说是贵州**酒公司内部优惠价格,所以便宜。第一笔18000元是黄某某公司陈某某的个人账户转账到林某乙的工商银行账户上,后由林取现给戴姐。第二笔66000元没转过去。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和陈某某是福建老乡,经人介绍认识戴姐。戴姐说起在北京开私人会所,需要处理一批**酒。后联系陈某某,并谈好价格每瓶600元,5箱一共18000元,并将钱先转给其,后戴姐把酒发给了陈某某。6月17日,陈某某收到酒后,其将18000元现金给了戴姐。2019年7月,陈某某再要买20箱**酒,戴姐算550元一瓶,一共66000元,当日,陈某某告知其假**酒被警察查获了,其找了戴姐,戴姐说她在上海有关系可以摆平,由她搞定。附其出具的收到转账18000元的截屏。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洪清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本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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