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016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85********,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31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淘宝网以及微信平台销售假冒丹尼尔惠灵顿公司注册的  的商标    商 商标手表,共计销售金额达6.4万元。2019年9月份,被告人林某甲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其仓库内查获假冒上述商标的手表608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表、证书等;

2.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商标注册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鉴定意见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恒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乐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876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随案移送手表、表带、表盘、证书(扣押于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