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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集资诈骗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南靖县**局科员,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南靖县**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靖县**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21日、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年初,被告人林某甲以投资借贷宝、物流、纸厂、网络商城平台刷单赚佣金、赚手机,或银行“过桥”贷款、资金周转、放贷等理由,承诺以本金的2%至30%为月息或苹果新款手机、手表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13136514.93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后归还被害人共计8319755.4元,实际骗取合计4816759.5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张某甲集资40000元,后归还10000元,实际骗取30000元。

2.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陈某甲集资94000元,后归还9170元,实际骗取84830元。

3.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陈某乙集资60000元,后未归还,实际骗取60000元。

4.2017年年初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吴某甲集资400000元,后归还100000元,实际骗取300000元。

5.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朱某某集资150000元,后归还30000元,实际骗取120000元。

6.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王某甲集资919953.93元,后归还770000元,实际骗取149953.93元。

7.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王某乙集资1650000元,后归还1500000元,实际骗取150000元。

8.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冯某某集资100000元,后未归还,实际骗取100000元。

9.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王某丙100000元,后未归还,实际骗取100000元。

10.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黄某甲集资150000元,后未归还,实际骗取150000元。

11.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颜某某集资500000元,后归还250013.4元,实际骗取249986.6元。

12.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高某某集资250000元,后归还50000元,实际骗取200000元。

13.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陈某丙集资100000元,后归还AppleiPhoneXSMax256GB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0477元),实际骗取89523元。

14.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吴某乙集资199970.3元,后归还157249元,实际骗取42721.3元。

15.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刘某某集资2949305元,后归还2696252元,实际骗取253053元。

16.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吴某丙及其朋友戴某某、王某某、柯某某四人集资605400元,后归还446600元,实际骗取158800元。

17.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张某乙集资42900元,后归还23000元,实际骗取19900元。

18.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吴某丁集资494985.7元,后归还207565元,实际骗取287420.7元。

19.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肖某某集资40000元,后归还21900元,实际骗取18100元。

20.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陈某丁集资180000元,后归还113500元,实际骗取66500元。

21.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陈某戊集资380000元,后归还258000元及AppleiPhoneXSMax256GB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0477元)、AppleiWatchseries4GPS手表一只(经鉴定价值3852元),实际骗取107671元。

22.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郑某某集资160000元,后归还125100元,实际骗取34900元。

23.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黄某乙260000元,后归还78000元,实际骗取182000元。

24.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张某丙集资830000元,后归还320000元,实际骗取510000元。

25.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林某乙1500000元,后归还955000元,实际骗取545000元。

26.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邹某某150000元,后归还50000元,实际骗取100000元。

27.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黄某某集资60000元,后归还3600元,实际骗取56400元。

28.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被害人林某丙集资770000元,后归还120000元,实际骗取650000元。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南靖县**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证明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条、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陈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南靖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电子数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光盘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妮君

代理检察员:张伟良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逮捕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柒册;

3.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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