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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63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村委会*****号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大道****公寓***房本案于2018年8月1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6陆丰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与同案人林某乙(另案起诉)以林某丙的儿子陈某甲分别欠其钱款为由,闯入陆丰市**镇**村委会**村*街***号林某丙住宅讨要欠款,因林某丙无法联系陈某甲回家,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在林某丙住处拒不离开,林某丙及其亲属等人多次要求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退出该住宅,但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不听劝告拒不退出,并在住宅内打扑克娱乐,严重影响林某丙等人正常生活,一直至次日凌晨5时才离开林某丙住宅。至同年7月3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驾车途经陆丰市**镇**村*街时,看见陈某乙在林某丁的家里坐,进入林某丁家与陈某乙(陈某甲之父亲)谈起陈某甲欠款一事,后林某甲与陈某乙回到陈某乙家继续谈陈某甲欠款一事,双方言语不和,被告人林某甲动手殴打陈某乙后被林某戊等人劝开,后公安民警到场处置。经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无法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多次要求退出,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健

2019年1031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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