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6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林某甲因土地纠纷,未经被害人林某乙同意,先后两次强行进入林某乙位于诏安县**镇**村**自然村**号的房屋中,经林某乙要求退出仍拒绝。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22日10时30分许,林某甲未经林某乙同意,驾驶摩托车强行闯入林某乙位于诏安县**镇**村**自然村**号房屋中并命令其收养的一名智残女童待在屋内,经林某乙要求退出仍拒绝,随后林某甲出门背其父亲林某丙欲再次进入该房屋时被林某乙挡在门外,后林某甲被诏安县公安局民警带离现场。
2. 2020年6月22日12时50分许,林某甲未经林某乙同意,强行踹开林某乙位于诏安县**镇**村**自然村**号房屋的门并带着其父亲林某丙及其收养的一名智残女童进入屋内,后林某乙到达现场时要求林某甲退出房屋,林某甲拒绝退出直至被诏安县公安局民警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某丁、林某戊等4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6.现场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未经他人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秀华
检察官助理:许炜坡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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