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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Z19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崇烈,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林某甲在朋友圈转发大量的陆龟信息,替出售陆龟的商家充当中介并从中牟利。

1、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林某甲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向招某某(已判刑)出售了辐射陆龟1只。

2、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林某甲以人民币8800元的价格向招某某出售了辐射陆龟1只。

案发后,从招某某处扣押到上述陆龟,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辐射陆龟2只,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

3、2019年5月,被告人林某甲与林某乙(另案处理)预谋出售其饲养的苏卡达陆龟。同月17日,由林某乙用微信与“某某甲”联系,打算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出售该陆龟,后因害怕违法而放弃出售。

2020年3月6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林某甲位于汕头市潮阳区**镇**围**路**巷**号**房,当场查获被告人林某甲饲养的苏卡达陆龟1只,亚达陆龟1只。

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苏卡达陆龟、辐纹陆龟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现场照片、专用收据、《情况说明》、微信提取笔录及相关截图等书证;

3.证人林某乙、李某某、翁某某、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非法出售辐射陆龟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人第三宗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超荣

2020年11月9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案卷3册、光盘1张、手机2台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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