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9196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0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间,被告人林某甲为保护自家果场的鸡和水果不被野生动物咬伤,在巴马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其家中,用电焊机等工具将之前从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老汽车站附近五金店购买来的一把射钉枪和从网上购买来的钢管、瞄准镜等配件加工、改装、组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弹枪支。2020年5月19日16时许,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林某甲住所**,从林某甲的住所**房**。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尚贤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巴马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47189****;保证人林某乙,联系电话1837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枪支等涉案物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