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林某甲以竞标方式获得**镇**石场的采矿权,在武平县**镇**村**山场创办武平县**石场,同年5月21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了武平县**石场的营业执照。之后被告人林某甲未经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在该石场进行基建管理房、仓库。2013年2月始至2017年5月,被告人林某甲雇请兰某斌、何某强等人在**山场剥山皮、采石。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告人林某甲在**石场新采石区占用林地面积15.89亩,弃土填埋场占用林地面积6.41亩,开挖道路占用林地面积1.24亩,合计23.54亩(其中生态公益林8.99亩)。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8年9月19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林业工作站证明、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武平县林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林某桥、刘某善、何某强、兰某斌、林某德、林某欢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笔录:武平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占用林地23.54亩(其中生态公益林8.99亩)进行采石等,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植被不能恢复或难于恢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雄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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