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 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巷**横**号之**。2002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3日因未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被饶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18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7日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2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在未办理相关林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1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在其向饶平县**镇**村和**镇林场租赁的原绳索加工厂土地上建设合家欢农家乐KTV、酒店、儿童游乐园等娱乐休闲设施。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林某甲经传唤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1、饶平县**有限公司占用农用地(林地)的位置,坐落在饶平县海山镇林场林业基本图的第I林班第1小班。地类是乔木林地,林种是沿海防护林2、饶平县合家欢有限公司占用农用地(林地)的总面积为14741.62㎡,折22.11亩,其中:建筑物和地面水混凝土硬化等设施面积13086.72㎡,折19.63亩(含6个凉亭面积0.078亩);绿地面积1654.90㎡,折2.48亩。被毁坏林木的树种、数量不具备鉴定条件,故无法作出客观鉴定。3、饶平县**有限公司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的面积13086.72㎡,折19.63亩,其林地用途已被改变,原有的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已造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乙、林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锦安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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