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6197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住东山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自2009年以来,利用当民间“会头”的形式,以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承诺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和利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9年7月因资金链断裂而“倒会”,无法归还会款。现已查明,被告人林某甲向孙某某、刘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等53人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1169900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10月11日经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会簿凭证;2.书证:户籍证明、报案笔录、归案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孙某某、刘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169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丽生
检察官助理:蔡丽珊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6册。
本案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