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6197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住东山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自2009年以来,利用当民间“会头”的形式,以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承诺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和利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9年7月因资金链断裂而“倒会”,无法归还会款。现已查明,被告人林某甲向孙某某、刘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等53人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1169900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10月11日经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簿凭证;2.书证:户籍证明、报案笔录、归案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孙某某、刘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169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丽生

检察官助理:蔡丽珊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6册。

本案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