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二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 195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53********,汉族, 高中文化, 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中心社区**村**组**号。被告人林某甲曾因提供赌具及场地供他人赌博、赌博于2018年7月16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分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被告人林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份,被告人林某甲、洪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孟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正在服刑)6人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同)在响水县**中心社区**村**组被告人林某甲的家中,成立“响水县**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2011年12月22日变更名称为“响水县**农资专业合作社”)。2009年9月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林某甲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设立门市、“口口相传”、赠送礼品等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王某乙、徐某某、倪某某等130余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540万余元,目前尚有250万余元未能兑付。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林某甲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社员互助金凭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徐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人洪某某、何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飞
检察官助理:吴静静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