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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卖淫嫖娼,于2012年11月27日被福建省连江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分别在福建省罗源县**村**幢**室、福建省罗源县**路**号内组织基本单位为人民币(下同)300元、1000元的民间互助会两场,以已中标会员每期固定交纳基本单位的会款、未中标会脚交纳中标金额,会东于第一期收取整会款后从第二期开始每期固定交纳基本单位会款的方式运作。具体情况如下:

1第一场民间互助会包括会东81名,金额300元,于2009年4月8日整会,每年开展标会18次,拟定于2013年9月8日结束。被告人林某甲以其女儿“洪某甲”名义作为会员参加该会3名,共缴纳会款6.3万元。该会于2013年9月8日结束,被告人林某甲已开展标会80次,累计收取会款178.6万元,其中,其缴纳会款为8.7万元,向其他会员收取会款为169.9万元,未造成会员损失。

2第二场民间互助会包括会东61名,金额1000元,于2009年10月17日整会,每年开展标会16次拟定于2013年7月2日结束。被告人林某甲以其儿子“洪某乙”名义作为会员参加该会2名,共缴纳会款9万元。该会于2013年7月2日结束,被告人林某甲已开展标会60次,累计收取会款312.9万元,其中,其缴纳会款为15万元,向其他会员收取会款为297.9万元,未造成会员损失,

被告人林某甲组织的两场民间标会收取会款共计491.5万元,其交纳会款共计23.7万元,向其他会员收取会款为467.8万元,未造成会员损失。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6月26日主动到罗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甲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罗源县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民间互助会会单;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陈某甲、林某丙、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证人林某乙的辨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民间“会”组织,非法吸收资金467.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章学娟

检察官助理:赵燕玲

2020年1月13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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