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26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7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2008年7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8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广州市南沙区越秀滨海珺城大门附近被接报前往现场伏击的公安人员抓获。其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林某甲身上及其弟弟林某乙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越秀滨海珺城11栋204房的住所,缴获被告人林某甲非法持有的白色晶体状物品11包(净重499.5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袋子和月饼盒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十三年六个月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康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99.55克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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