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90号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16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办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同案人林某乙(已判刑)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广州市黄埔区**镇**村**社的山地上租赁一养殖场无证经营,后租赁本市从化区**镇**批发市场的档口作为销售点,从事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活动。期间,同案人林某乙组织被告人林某甲协助其管理养殖场,雇请陈某某、窦某某、林某丙(均已判刑)在养殖场内从事野生动物的饲养、搬运和打包等工作。
2012年3月26日,广州市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上述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前往上述养殖场,现场查获由同案人林某乙非法收购后养殖,但尚未运输、出售的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天鹅59只、白额雁26只,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豆雁6只、鸿雁6只及斑嘴鸭30只。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2.同案人林某乙等人的供述;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勘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与人结伙,雇佣他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在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环节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楠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
3. 穗埔检刑量建〔2020〕224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据开示材料》1份。
7. 视听资料:录像光碟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