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435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6年8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非法买卖爆炸物,于2016年12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嫖娼,于2019年3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林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明知苏卡达陆龟是保护动物的情况下,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以8800元的价格从淘宝卖家“**爬宠”处(身份不清,另案处理)购买苏卡达陆龟1只,并予以饲养。2020年4月3日,公安人员在瑞安市**街道**大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并在该公司四楼楼顶查获苏卡达陆龟1只。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苏卡达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淘宝订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及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身份资料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国尧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联系号码1585885****)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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