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大道**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抓获,当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非法经营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上旬,被告人林某甲在未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找他人订购了两箱假烟,发货到其住处海口市秀英区**大道**村,预谋对外销售。2020年10月21日,该批假烟到货时被民警当场发现,并在海口市秀英区**大道**村**号房间内抓获林某甲,当场缴获林某甲未销售的中华(软)23条、中华(硬)98条,芙蓉王(硬)175条、软玉溪55条,合计4个品种351条卷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后经海口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批香烟总价值为人民币¥116600.00元);随后在林某甲的住处海口市秀英区**大道**村**号房缴获其未销售的中华(软)12条、中华(硬)0.7条,芙蓉王(硬)9条、软玉溪6.5条卷烟,合计4个品种28.2条卷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后经海口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批香烟总价值为人民币¥12460.00元)。
经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林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12906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 茸
书 记 员: 王一帆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大道**村**号,联系方式:1353049****、1580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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