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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88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甲驾驶浙J****0面包车把类枪物散件(共16件)、类弹物(共30发)、疑似黑火药(2罐1005g)从黄岩区**镇**路**号**单元**室家中运输至路桥区**小区**幢**单元**室及储藏室、**路*号的家中分别储存。同年10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2罐疑似黑火药中均检出硝化甘油成分,后又经鉴定,认定为炸药,质量总计1005.0g。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查询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鉴定文书签收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清单、发还清单、持枪证复印件、狩猎证复印件、狩猎人员安全狩猎承诺书、不动产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林某乙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爆炸物鉴定书、枪弹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重录像光盘、电子检验报告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目无法纪,明知是爆炸物仍进行运输、存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存储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琳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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