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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江西省分宜县人,家住江西省分宜县**乡**村**村小组**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属于分宜县**乡**村***集体山场。该山场上一直有自然生长的毛竹、杉树、枫树、樟树。2011年5月1日(农历),林某乙、林某丙等4人承包经营该山场,并与**乡**村***签订了《竹林经营管理承包合同》。2019年6月2日,经与林某乙、林某丙等4人商定,钟某某同意以5万元价格买下该山场杉树、毛竹。即日,双方签订了《山林买卖合同》。2019年12月4日,钟某某办理林木(杉树、毛竹)采伐许可证后,雇请他人将山场杉树、毛竹进行砍伐,对山场枫树、樟树等阔叶树没有砍伐。

2019年农历12月份的时候,林某丁在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情况下,个人决定以2200元价格将山场剩下的枫树、樟树等阔叶树卖给被告人。2020年正月的时候,被告人自己使用油锯将山场樟树、枫树进行砍伐并裁枝,同时雇请黄某某搬树,之后用自己的三轮车装运,全部销往林某戊经营的木材货场。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非法采伐12株野生香樟,立木蓄积合计1.4232立方米,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归案情况、刑事判决书;

2、证人林某丁、黄某某、林某己等人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照片、勘验笔录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共12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小兵

检察官助理:程磊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为:1361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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