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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盗窃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林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住浙江省永嘉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窜至仙居县**镇**村**号,趁屋中无人之际,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屋中实施盗窃,正在盗窃时被返回家中的被害人应某某发现,被告人林某为了逃避抓捕,挣脱时造成被害人应某某左侧额头受伤,被告人林某趁机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经仙居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应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林某被仙居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6.仙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系盗窃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胜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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