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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盗窃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林某,女,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瑞金市******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10时30分,被告人林某在瑞金市象湖**街**店,趁店内无人,将店员朱某芳放在化妆台上的一部金色VIVOX23幻彩版手机盗走,通过刷机将手机锁屏密码解除后,供其本人一直使用。2019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将该手机扣押并发还朱某芳。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芳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林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静

检察官助理:卢延

2020年5月14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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