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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盛猥亵儿童案)(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未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林某盛,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31970********,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村委**队**巷**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盛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去函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林某盛和家人一起去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村陈某甲家喝喜酒。13时许,林某盛在陈某甲弟弟陈某乙家的客厅看电视时,看见坐在他旁边的被害人曾某某(7岁),为满足其本人的性冲动,伸手到曾某某的裤子里,抠摸了曾某某的外阴,造成曾某某外阴粘膜破损。经鉴定,林某盛患心境障碍(轻躁狂症),作案时处于间歇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现场检验检查、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盛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小霞 

                        检察官助理:刘立明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盛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内附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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