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24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9********,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乡镇**路**号。因赌博,于2019年12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乡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起,被告人郭某甲、林某甲两夫妻在苍南县**镇**号民房内以自己坐庄的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累计接受他人投注30余期,金额达10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郭某甲、林某甲接受陈某某六合彩投注13195元,接受林某丁六合彩投注6250元,接受蔡某某六合彩投注3928元,接受温某某六合彩投注1175元,接受黄某甲六合彩投注11190元,接受郭某乙六合彩投注5660元,接受黄某乙六合彩投注32367元,接受林某丙六合彩投注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账本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陈某某、林某丁、蔡某某、温某某、黄某甲、郭某乙、黄某乙、林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林某甲的供述;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林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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