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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粦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林某粦,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住南澳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04时55分左右,被告人林某粦饮酒后驾驶粤VTM****号小型轿车,经过普宁市环市东路与流沙大道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汕头市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粦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林某粦驾驶粤VTM****号小型轿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61.6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2、被告人林某粦的供述。3、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粦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某某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粦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一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

4.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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