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787号
被告人林某聪,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聪,饮酒后驾驶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苏ERY***),2019年12月7日01时35分许,沿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新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香山大道附近时(即119省道下行12公里748米处),与张某杰驾驶的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豫IYB***)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聪驾车逃逸至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香山大道38米处,车辆撞道路的花基自燃。后被执勤民警查获,将被告人林某聪带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医院抽血送检(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林某聪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 103.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杰、罗某嫦的证言及辨认;
3.被告人林某聪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聪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聪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某某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聪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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