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林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柘荣县**乡**村**号,租住福安市**街道**楼上。2014年7月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1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6月2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12月12日因非法拘禁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九日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0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林某通过微信转帐收到王某某的500元购毒款后,于当晚从宁德市蕉城区“宁德西”高速路口处以800元人民币购得1克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分出其中的一半(约0.5克)装入透明塑料封口袋内,返回福安后在福安市**街道**号101D韩泰轮胎店铺前的空地上,将该0.5克毒品氯胺酮交给吸毒人员王某某,从中获利100元。
同年5月6日,福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福安市**街道**路**号门口抓获被告人林某,并从其身上扣押iphone8Plus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iphone8Plus手机一部;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记录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说明”,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林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福安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卫星示意图,现场照片、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指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7.手机微信转帐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氯胺酮0.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建华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林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94页,检察材料壹册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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