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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龙盗窃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林某龙,男性,2000年5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汕头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龙至被害人胡某某租住位于潮南区陈店镇鸿旺公寓707房内,将胡某某放在房间内的一部0PPOR11牌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900元盗窃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胡某某被盗的OPP0R11牌手机一部因无实物及购买手续,不给予价格认定。

2.2019年9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龙驾驶其摩托车至惠来县周田镇***被害人陈某某家门口,见陈某某及其妻子二人在客厅坐,林某龙遂停车下来并走进陈某某家,进入后林某龙谎称其是詹某某的儿子,陈某某就请林某龙在客厅坐,后林某龙趁陈某某及其妻子去吃晚饭时将陈某某放在客厅的一张椅子放着的一条外裤裤袋内的一黑色钱包(内放有现金人民币500多元及身份证、社保卡等物品)盗走后逃离现场。

3、2020年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龙驾驶摩托车至惠来县周田镇***银行门口附近伺机作案。同日16时许,见被害人黄某某从该银行出来后手中拿着一黑色塑料袋(内放有现金人民币4万元及存折一本),后将黑色塑料袋放在其驾驶的一辆车牌为粤VL6532银色五羊女庄摩托车的座椅下的储物箱内,后黄某某驾车离开该银行,林某龙遂驾车尾随黄某某至黄某某住宅附近,见黄某某将车停放在其住宅门口后离开,林某龙遂靠近该摩托车后掰开黄某某摩托车的座椅,将该黑色塑料袋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后,黄某某被盗的部分赃款人民币12090.6元己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2020年1月14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林某龙位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福潭村六禾路303的出租房内抓获林某龙,现场查获各款式手机11部、黑色女庄杂牌摩托车一辆、黑色外套一件及赃款人民币12090.6元、港币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林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帅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龙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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