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树堂、郑信书等容留卖淫、开设赌场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林树堂,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号**村**幢**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信书,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现住址三明市梅列区**小区**幢**室。曾因赌博于2012年2月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容留卖淫于2018年2月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行政处罚。被告人郑信书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志昂,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幢**号。曾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11月28日被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容留卖淫于2017年5月2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行政处罚;因赌博于2012年12月15日、2013年2月6日、2013年4月18日、2014年4月26日四次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行政处罚;因赌博于2018年7月30日、2019年7月5日二次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行政处罚;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5月2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行政处罚;因吸毒于2017年7月26日、2018年5月24日二次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行政处罚;因吸毒于2018年6月20日、2018年6月21日、2018年7月30日三次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行政处罚。被告人罗志昂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69********,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三明市梅列区*乙足浴店经营者,出生地福建省柘荣县,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乡**村**路**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7日由三明市公安梅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志昂涉嫌容留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郑信书、吴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林树堂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2月3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林树堂、吴某乙(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合伙在三明市梅列区**路出租房内开设三明市梅列区*甲足浴店,容留叶某某、文某某、林某某、陈某乙、方某某在店内进行卖淫,并以嫖资提成的方式牟利。期间,被告人林树堂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找到被告人罗志昂,利用其身患疾病的特点,与其约定三明市梅列区*甲足浴店如遇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罗志昂就以场所负责人身份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罚。后罗志昂在明知该足浴店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工商登记为三明市梅列区*甲足浴店经营者,并自2017年6月起每月从被告人林树堂处获取挂名费1500元;2018年4月开始,吴某乙找到被告人郑信书帮忙管理三明市梅列区*甲足浴店,被告人郑信书明知该足浴店系卖淫场所的情况下,以月薪4000元加一成店铺股份为报酬,负责该足浴店运营期间的现场管理工作。经查,2018年1月至7月,被告人林树堂、吴某乙、陈某甲、郑信书共计收取嫖资提成158102元。

2018年8月23日23时许,公安人员对三明市梅列区*甲足浴店进行检查,当场发现文某某、叶某某分别与嫖客陈某乙、郑某某进行卖淫活动,现场抓获足浴店内负责记钟、收取提成款的被告人郑信书,查获账本、避孕套等物品。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罗志昂在明知场所涉嫌容留卖淫刑事案件的情况下仍然前往公安机关谎称场所实际经营人接受调查,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事后,被告人罗志昂从林树堂处获得刑事拘留额外好处费3000元。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林树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2018年10月至11月1日,吴某乙、陈某甲、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郑信书在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内开设三明市梅列区*乙足浴店,容留林某某、方某某、杨某某在店内进行卖淫,并以嫖资提成的方式牟利。其中被告人吴某甲入股后在店铺负责记钟、收取提成款等现场管理工作;被告人郑信书在明知该店铺是卖淫场所的情况下,以10000元现金入股三明市梅列区*乙足浴店,并与吴某乙约定占股二成参与利润分成。

2018年11月1日00时许,公安人员对三明市梅列区*乙足浴店进行检查,当场发现方某某、林某某分别与嫖客冯某某、黎某某进行卖淫活动,现场抓获足浴店内负责记钟、收取提成款的被告人吴某甲。

3.2018年5月中旬至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罗志昂以营利为目的在三明市三元区**村**号店的麻将馆以提供麻将馆场地给不特定赌客利用 “天地杠”形式开庄赌博,并从庄家处抽取“水钱”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获利2000余元。期间,罗志昂负责提供赌场所需的扑克牌、骰子,雇佣曹某某、许某某为该赌场进行望风。开设赌场期间,公安人员于2018年5月26日在该赌场查获赌博人员4人,赌资2740元及赌具若干;于2018年7月22日在该赌场查获赌博人员3名,赌资930元及赌具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账本、三明市梅列区*甲足浴店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 、微信交易明细、在逃人员登记表、报警记录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文某某、林某某、陈某乙、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树堂、郑信书、罗志昂、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查、提取、扣押、人像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5.现场执法记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树堂、郑信书、罗志昂、吴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志昂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博场所、提供赌博用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树堂、郑信书、罗志昂在第1起犯罪中容留他人卖淫,共同非法获利158102元,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甲、郑信书在第2起犯罪中容留3人卖淫,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志昂在第1起容留卖淫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玉明

检察官助理:吴春华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信书、罗志昂、吴某甲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林树堂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号**村**幢**室;

2.随案移送卷宗二十二册,光盘十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