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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树权诈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41号

被告人林树权,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州市番禺区**街***街**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树权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树权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林树权冒充位于本区大岗镇环镇西路38号的广州市倍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额温枪难以购买的机会,通过伪造上述公司印章的方式,与被害人方签订虚假交易合同,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同年3月12日,被告人林树权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抓获归案后,捏造被害人何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虚假事实,企图诬告陷害被害人何某某,致使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对被害人何某某豪采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树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树权到案后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诬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树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树权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林树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树权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7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4、作案工具Iphone 手机1台、伪造公章1枚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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