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林桂松,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1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号,住惠州市惠阳区**镇**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9月14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桂松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4月1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明:
2013年,被告人林桂松经朋友黄某某介绍认识朱某某,林桂松答应帮朱某某办理其在深圳市坪山区文体中心项目的报建手续,并收取朱某某90万元作为办事费用。林桂松收钱后未办成委托事项,办事费用被其用于个人生活挥霍及归还个人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在深圳市坪山区文体中心项目的报建手续未能办成的情况下,朱某某自2014年12月开始多次向林桂松追讨办事费用。2016年6月17日,林桂松伪造一份盖有“惠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的《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后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朱某某,谎称其家庭财产被冻结,以拖延向朱某某还款。
2016年10月中旬,被害人江某某通过林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林桂松,并委托林桂松办理位于惠东县港口管委会沙咀尾民兵连至温德姆房地产1.2公里沙滩立项、审批、规划等手续。林桂松承诺可以办理,并承诺在2017年3月份前把该项目的立项手续办成。双方同时约定总办事费用为500万元,江某某需先给付林桂松130万元作为前期费用。2016年11月4日江某某通过庄某某的银行账户,将首笔50万元的款项转入林桂松名下建设银行的账号上(账号为:62170031700********);2017年1月19日,江某某再次通过林某某转账50万元到林桂松上述建设银行账号,最后一笔是江某某将现金30万元交林某某后,由林某某在其家中将该笔30万元现金交给林桂松。林桂松在收取了江某某130万元人民币后,并没有为江某某办理事项,而是将钱用于偿还自己高利贷等欠款及生活挥霍。此后,江某某多次催促办理进度,林桂松用各种理由拖延。2017年9月期间,因对外借款被出借人追讨本金及利息,林桂松便谎称该1.2公里沙滩办证事项需要“摘牌”为由,再次骗取了江某某40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其对外借款的本息。在办理沙滩办证事项期间,林桂松另以帮江某某办理多个其他事项名义骗取江某某财物,前后共收取江某某400余万元。2017年11月,江某某发觉被骗后开始向林桂松追讨款项,截至2018年8月案发尚有200余万元人民币没有归还。
2018年8月9日,被告人林桂松在惠东县新平大道**时尚酒店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桂松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光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7卷、检察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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