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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桑吉四让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林桑吉四让,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90********,土族,小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镇**村**号2015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州市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桑吉四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6时左右,被告人林桑吉四让在**大道**大酒店停车场出入口发现被害人柯某某一辆小刀牌的黑色电动车(型号TDT1842Z)没有上保险锁,被告人林桑吉四让观察四周发现没人,也没有保安巡查,遂起贪念直接将电动车推出**大酒店停车场,往大亚湾方向逃离。被告人林桑吉四让将车推至大亚湾西区**路附近,将电动车的电源线损坏,再接上,使电动车能正常启动后,便骑着电动车离开,后来将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破案后电动车无法缴回。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326.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现场勘查记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桑吉四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桑吉四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桑吉四让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春杨

检察官助理:尹丽君

2020年8月1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扣押作案黑色运动服一套;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5.被害人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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