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林梁伟,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苏州市吴中区**街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号)。被告人林梁伟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梁伟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梁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梁伟原系**电动车有限公司苏州区域业务助理,负责苏州市吴中区、吴江区的活动推广。2020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林梁伟因活动推广费用与苏州市吴江区**街道**路“**”电动车专卖店老板被害人张某甲发生纠纷,后被投诉,导致林梁伟未通过公司年度晋级面试,后被迫辞职,林梁伟遂心生不满。2020年11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林梁伟在苏州市吴中区**街道**花园的家中准备好衣物、汽油等物品,分乘两辆出租车来到苏州市吴江区**街道**路“**”电动车专卖店附近。被告人林梁伟在换好衣物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点燃店门口的电动车等物,造成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店门口的电动车8 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于此处待维修的电动车1辆被毁,同时致被害人金某某停放于该店附近的奥迪A6轿车左前大灯、被害人方某某停放于该店附近的奥迪A4 轿车1辆被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2846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梁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部分被害人同意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奥迪轿车2辆(均系照片)等物证;
2. 行驶证、维修清单等书证;
3. 证人吴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张某甲、金某某、方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林梁伟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7.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1年2月7日,被告人林梁伟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梁伟实施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梁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梁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巍
2021年2月7日
附件:1. 被告人林梁伟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5.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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