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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梁梁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753号

被告人林梁梁,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3********,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梁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林梁梁使用默往APP组建名为“理想主义”的赌博群,供厉某某、陈某某、严某某等人以“牛牛”点数比大小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同时雇佣“果果i”(另案处理)为财务人员负责抽头和结算赌资。经统计,2019年9月24日、25日间,该“理想主义”赌博群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共计人民币479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截图、赌博情况汇总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厉某某、邵某某、严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证人戈某某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梁梁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赌博情况统计。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梁梁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梁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婷婷

   2020年3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林梁梁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光盘陆张;

3.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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