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林梅,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梅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同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0日、同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林梅通过网络认识“上家”(另案处理),双方约定由“上家”提供淫秽视频资源、服务器、域名等,被告人林梅负责在其网站(网址为http://sesu.live/)上推广淫秽视频,并按视频被点击数赚取推广费。被告人林梅还通过在上述网站上为广告商做广告,从中赚取广告费。同年8月22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林梅的上述网站上的120个视频文件进行了提取,经统计,该120个视频文件的实际被点击数为3285138次。案发后经鉴定,该120个视频文件均被认定为淫秽视频。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林梅到莆田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梅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城厢公安分局《鉴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支付宝账号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梅以牟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章一清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梅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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