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林森,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被告人林森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林森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森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5时10分许,被告人林森在无机动车驾驶证情形下,驾驶苏CC****/苏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758KM+450M处时,与由西向东驾驶自行车行驶的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森弃车逃逸。2019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林森主动到贾汪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自首。经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死者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贾汪大队认定:林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森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贾汪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贾汪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洁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森现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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