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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森诈骗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林森,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0********,汉族,初中文化****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镇安四村****房。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依法逮捕。

辩护人董福雄,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森涉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8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6月,被告人林森因其承包了韶关义乌国际小商品商贸城项目工程,多次以工程需要为由向彭某某借款353.4205万元、向吴某某、李某某借款278万元。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林森与彭某某签订《铝合金门窗分包合同》,约定将义乌商贸城1栋、2栋幕墙、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给彭某某。同年7月30日,被告人林森与吴某某签订《石材幕墙、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合同》,将韶关义乌商贸城1号楼的干桂花岗岩幕墙、铝合金门窗工程等分包给吴某某,此后一直未将工程实际交由彭某某、吴某某施工。期间,在彭某某的催促下,被告人林森明知自己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内无资金,仍开具两张空头支票给彭某某用作还款。经查,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林森归还彭某某借款70.3万元,归还吴某某、李某某借款90027元,余款至今未归还,后变更联系方式并离开韶关。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林森广州南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龚某某等人证言;彭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林森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文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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