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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永康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65号

被告人林永康,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11********30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号**房。1994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7月12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6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月3日被释放。2018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永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永康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凌某某、黄某某、邓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永康,听取了被告人林永康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永康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2日晚上,被告人林永康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强行套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凌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030元的黑色乖乖兔电动车(型号:TDR78Z149)盗走。得手后,被告人林永康将盗得的电动车骑到杨帆小区附近,并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

2、2019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林永康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楼停车场**栋**单元电梯口,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强行套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林永康盗得的电动车骑到体院路一无名修理店,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赃。

3、2019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林永康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后面电动车停车棚,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强行套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林永康将盗得的电动车骑到体院路一无名修理店,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收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凌某某、黄某某、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林永康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永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永康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林永康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19年7月4日

附项:

1、被告人林永康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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